展會(活動)主承辦單位在與會展中心簽訂“展館租賃合同”時,應一并簽訂《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安全生產責任狀》,以界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在辦理進場手續前,主承辦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成展會(活動)的安全報批工作。展會(活動)期間在展館內需遵守南寧國際會展中心治安管理規定:
1.展會(活動)期間,主承辦方為所舉辦展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第一責任人,負有處理展會(活動)糾紛等各類與展會(活動)有關突發事件的責任;主承辦單位應制定展會(活動)安保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培訓。建立并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配備與展會(活動)安保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保人員;
2.展會(活動)期間,主承辦方需配備足夠的專(兼)職保安人員負責治安巡查、交通指揮及維護正常秩序,并指派專職人員對使用區域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展會(活動)期間,主承辦方負責安排專門人員,對進出所租賃區域的人員、物品和行李進行檢查放行。安檢設備設置和安檢人員配備的費用由主承辦方自行負責;
4.參展、布撤展人員和工作人員須佩戴主承辦單位或會展中心制發的識別證件,按要求在展會(活動)規定的時間進出相應的展會(活動)區域;
5.參展商應自行負責并妥善保管展品、樣品和個人隨身物品。參展商應按時進館、離館,以確保展位內物品安全。有防盜要求的物品應在閉館前自行帶離展館或委托主承辦單位采取倉儲、安裝監控設備、派人看守等保護措施;
6.為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失,主承辦方應當為展會(活動)投保第三者人身財產責任險。如參展商有重要貴重物品參展,主承辦方應當告知參展商直接與保安公司簽訂看護合同,并通知各參展商對其參展的貴重物品、展品投保財產責任險;
7.參展商或其他參展人員將展會(活動)物品搬離展廳時,須憑主承辦單位出具的放行條,經查驗后方可放行。如主承辦方無開具放行條計劃,須提前告知會展中心;
8.當展館內人流量過大可能產生安全隱患時,會展中心有權要求主承辦單位采取應急措施,控制、疏導人流,包括暫停辦理進館證件和禁止后續人員進入展區等措施;
9.展館紅線范圍內進行商業性攝影和拍照活動需提前征得會展中心同意,按照會展中心工作人員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非商業性的個人攝影、拍照等活動不得在禁止區域 進行,也不得影響展館正常的展會(活動)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則將被制止;
10.為維護展館紅線內公共秩序安全,會展中心有權對展館紅線內進行的下列活動予以制止:
(1)從事任何未經會展中心許可的商業經營活動,包括各種商品銷售、宣傳、私自承攬各種業務及違規擺賣行為;
(2)未經允許在展區、公共區域張貼或散發傳單、海報、雜志、各種廣告資料等;
(3)任何影響、污染、破壞展館衛生及環境的行為;
(4)閉館后未經允許在展區滯留;
(5)未經允許攜帶寵物進入;
(6)未經允許攜帶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
(7)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任何形式展示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