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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管理規定
 
  1.1目的
  規范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安全管理,保障所舉辦展會安全。
 
  1.2使用范圍
  適用于南寧國際會展中心范圍內舉辦的展覽、會議、展銷及其它大型群眾性活動。
 
  1.3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實施)
  1.3.3《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05號令)
  1.3.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
  1.3.5《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07年1月1日實施)
  1.3.6《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條例》(2004年6月3日修正實施)
 
  1.4管理方針及原則
  管理方針及原則:南寧國際會展中心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基本方針,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1.5安全責任
  1.5.1主(承)辦單位職責
  A.制訂展會安全管理方案和展會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B.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
  C.配備與展會(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D.為展會(活動)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E.保障臨時搭建的展位、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F.組織實施現場安全管理,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展會現場安全隱患;
  G.對參加展會(活動)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影響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H.接受安監、公安、消防、建設等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I.與合作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并督促合作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1.5.2場館管理單位責任
  A.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B.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C.保障監控設施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D.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E.對展會(活動)開展安全監督管理。
  1.5.3參展商責任
  A.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展館和展會秩序;
  B.在參展過程中,遵守展館和主(承)辦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
  C.對本展位范圍內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員、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
  D.保障臨時搭建的展位、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E.負責展位施工搭建的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展位施工人員的違章施工行為;
  F.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進館;
  G.服從安全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H.負責展期本展位內展品和個人財務安全。
 
  1.6消防管理規定
  1.6.1在展期(包括布展、開展、撤展)內在展館內禁止下列行為:
  A.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堆放材料、展品或其他物品;
  B.遮擋、埋壓、圈占及堵塞展館內的消防設備設施。此類設施設備包括:滅火器、消火栓、紅外線探測對射儀、自動滅火系統及其管道、防火門、各種隔離門、安全緊急出口門等;
  C.展期內在展廳內進行明火、切割、打磨、電焊、氣焊、噴漆、使用臺式電鋸等危險作業;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須向會展中心申請同意后方可進行明火作業;
  D.在展廳內燃放煙火和冷煙花。室外燃放煙火應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及會展中心的認可;
  E.將汽油、天那水、酒精、氫氣瓶、氧氣瓶等易燃、易爆品帶入展館。汽車、摩托車等內燃機車或其他燃油設備展出時,不得維修、發動,油箱內部存油不得超過油表指示的四分之一;
  F.展館非指定區域吸煙;    
  G.在展位搭建時使用其它公安消防部門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H.在展位內使用碘鎢燈(太陽燈)、霓虹燈及帶觸發器發熱量大的高溫高壓有安全隱患的燈具;
  I.使用無漏電保護的開關、塑料雙股絞線和花線;   
  J.在標準展位加裝燈具、大功率電器等用電設備。
  1.6.2展區規劃及展位施工
  A.在籌展過程中,必須遵照本規定要求規劃展區,禁止超出規定范圍設置展位。在展區規劃中,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占用展館消防通道、堵塞展館安全出口。布展時,展區搭建范圍必須與展會安全申報時展區規劃資料保持一致,凡是原報批圖紙與展區搭建范圍不符,會展中心不予認可;
  B.主(承)辦單位在進行展區規劃時,通道寬度不應小于3米;展區規劃中消防通道應盡量保證環通,避免袋型走道出現;展位或搭建物與展廳墻體之間應留出通道,其寬度不應小于0.6米;
  C.特裝展位所有搭建材料應為不燃和難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須滿涂防火涂料,
  禁止使用彈力布、紗制品等易燃物品裝飾展位;
  D.特裝展位須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個的標準,自行配備4kgABC型干粉滅火器;
  E.特裝展位結構性封頂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如超出必須增設滅火及報警設備;
  F.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3米范圍內,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遮擋、搭建;
  G.展廳不得設置危險物品倉庫及其倉儲區。
  1.6.3室外展場施工
  A.在全部展館使用且仍然無法滿足面積需求時,嚴格按條件設置室外展場,室外展場方案必須經展館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B.室外展場的規劃不得占用展館消防通道、消防等高面,不得對展館人員和疏散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影響;
  C.室外展場內搭建的臨時展棚,主(承)辦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南寧市相關要求將方案報相關部門批準;
  D.在前廣場搭建展棚時,展棚與展棚之間應保留不小于10米的防火間距,棚與展館之間應保留有10米防火間距;展場布展搭建的臨時展棚與一、二級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米;
  E.棚內應配置足夠數量的4kgABC型干粉滅火器;
  F.棚內消防通道規劃應根據人流量計算得出,疏散出口設計應達到疏散距離要求。
  1.6.4電氣安全
  A.展位施工中必須具有專業電氣圖紙,進場施工的所有電氣專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電、氣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熟悉和了解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不得違規、違章作業;
  B.承建單位或參展商在展位搭建時,必須預留0.6米×0.6米的配電箱接口位置,原則上將配電箱設計在展位無遮擋區,以便于電源接駁和緊急搶修;
  C.標準展位之間的電源連接不允許跨通道敷設,特殊情況過通道時,安裝高度必須高于3米以上,且有鋁柱或鋁條作為依托;電線穿過公共通道必須加蓋防護板、貼上警示標帶;
  D.標準展位如要增加用電設備(包括燈具、大功率用電器)必須由展會主(承)辦單位指定的服務商負責安裝,特裝展位用電量超出原申報容量的,必須向展館重新申請。展館將對檢查中發現的標準展位私自增加用電負荷及特裝展位超申報容量用電行為進行處罰;
  E.展位內安裝燈具,其燈頭與裝飾物距離不得少于0.3米,且采用安全可靠的保護措施;金鹵燈等發熱燈具與易燃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0.5米,不得遮擋、埋壓展位射燈控制開關盒;
  F.所有開關接口和線路接頭必須連接牢靠,使用國家標準的接線盒(箱)接駁;
  G.380V動力電源做為三相四線制非動力電源使用,必須調好三相負載,應盡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電氣均采取可靠的接地保護或接零措施;
  H.所有開關及電纜的負荷承載,應控制在標稱設計容量的80%;
  I.室外安裝、使用電氣設備,線路及開關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J.不得移動和破壞展館建筑本體原設計固定電力和照明設備設施;
  K.展位如出現線路、開關發熱或頻繁跳閘現象,參展商及承建單位必須及時斷電處理。如因展商(承建單位)自帶的電纜線或燈具、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此類現象,必須立即維修及更換。如因展商或承建單位在標準展位基本配置上私自加裝用電設備,或特裝展位超負荷用電引起開關跳閘,在整改的同時必須重新申報負荷及電源。對拒不配合會展中心整改措施的,會展中心有權對其做斷電或停止施工處理;
  L.會展中心采用二級漏電接地保護方式供電,參展商須嚴格按照此標準執行。如參展商所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設施與會展中心的二級漏電接地保護有沖突,導致無法正常供電而自愿放棄接地保護裝置的,應預租前提前提出要求。參展商必須簽署《安全承諾書》,會展中心根據《承諾書》要求,將解除漏電保護;
  M.展廳內不得使用碘鎢燈(太陽燈)、霓虹燈及帶觸發器等發熱量大的高溫高壓有安全隱患的燈具。嚴禁使用無漏電保護開關、塑料雙絞線和花線等不合格、不合規的電纜線;
  N.標準展位配置220V電源插座,僅限用于小型家用電器(如電視機、飲水機等),禁止在該電源插座上使用電爐、烤箱、微波爐等高耗能大功率用電器;
  O.加熱、加工等大功率電器應申請獨立電源,提前申報,并經會展中心相關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展位超負荷用電及跨展位用電;
  P.基于安全防火需要,會展中心將根據主(承)辦單位要求,在每天展會閉館前停止展位供電。閉館后所有展位不再供電,有特殊供電需求的展位(如24小時供電需求的),須提前向客服中心申請24小時不間斷供電有償服務;
  Q.因違章、違規接駁安裝和用電,造成人員傷害、火災事故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會展中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責任,必要時將由司法機關介入追究其法律責任;
  1.6.5治安管理規定
  A.展會主(承)辦單位在與會展中心簽訂“展館租賃合同”時,應一并簽訂《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安全責任狀》;
  B.在辦理進場手續前,主(承)辦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成展會或活動的安全報批工作;
  C.參展、布撤展人員和工作人員須佩戴主(承)辦單位或會展中心制發的識別證件,按要求在展會規定的時間進出相應的展會(活動)區域;
  D.參展商應自行負責并妥善保管展品、樣品和個人隨身物品。參展商應按時進館、離館,以確保展位內物品安全。有防盜要求的物品應在閉館前自行帶離展館或委托主(承)辦單位采取倉儲、安裝監控設備、派人看守等保護措施;
  E.展會期間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將展品及其他物品擺出展位或指定區域外的任何地方;
  F.展商或其他參展人員將展會(活動)物品搬離展廳時,須憑主(承)辦單位出具的放行條,經查驗后方可放行。如主(承)辦方無開具放行條計劃,須提前告知會展中心;
  G.當展館內人流量過大可能產生安全隱患時,會展中心有權要求主(承)辦單位采取應急措施,控制、疏導人流,包括暫停辦理進館證件和禁止后續人員進入展區等措施;
  H.主(承)辦單位負有處理展會糾紛等各類與展會有關突發事件的責任;
  I.展館紅線范圍內進行商業性攝影和拍照活動需提前征得會展中心同意,按照會展中心工作人員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非商業性的個人攝影、拍照等活動不得在禁止區域進行,也不得影響展館正常的展會(活動)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則將被制止;
  J.為維護展館紅線內公共秩序安全,會展中心有權對展館紅線內進行的下列活動予以制止:
  (1)從事任何未經會展中心許可的商業經營活動,包括各種商品銷售、宣傳、私自承攬各種業務及違規擺賣行為;
  (2)未經允許在展區、公共區域張貼或散發傳單、海報、雜志、各種廣告資料等;
  (3)任何影響、污染、破壞展館衛生及環境的行為;
  (4)閉館后未經允許在展區滯留;
  (5)未經允許攜帶寵物進入;
  (6)未經允許攜帶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
  (7)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任何形式展示與活動。
  1.6.6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A.任何機動運輸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展館,進入展館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遵守會展中心管理規定,按照交通標識和導向指示行駛,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B.各類車輛只能在指定范圍內停放和裝卸貨物。違規停放車輛或存放物品會展中心有權拖離或搬走,所需費用由車主或貨主承擔。停放車輛或裝卸貨物時,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以免對展館設施造成破壞,如造成破壞,車主或貨主將負責賠償;
  C.展館紅線范圍內任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貨車高度不得高于4.5米。進入會展中心一層展廳西側(9米層),貨車高度不得高于3.2米。停車場內禁止車輛鳴笛;
  D.開展期間內未經允許嚴禁貨車、外來特種車輛在會展中心滯留。如不聽勸阻強行滯留的,將按相關規定的上限收取停車費;
  E.未經許可,嚴禁搭建材料、展品和其他物品占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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