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覽內容合法性保證規定
1.1如發現違禁展品或展出內容,主(承)辦單位和參展商須立即撤換。拒不改正的,會展中心有權責令其退出展區,并向公安、工商等部門舉報。
1.2因主(承)辦單位舉辦的展會發生違法、違規活動,而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視為主(承)辦單位違約,會展中心有權解除合約,所收取主(承)辦單位的一切費用不予退還,并要求主(承)辦單位賠償展場空置的經濟損失及已履行的相關服務費用。
1.3參展商發生的違法、違規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此前已收取的款項概不退還,主(承)辦單位也應負連帶責任。若因此對會展中心造成其他損失或負面影響,會展中心將保留向責任各方進一步追索賠償的權利。
1.4如在展會中,出現各種侵權行為的,由實施侵權的參展商及展會主(承)辦方(承)擔全部責任,會展中心如因此承擔責任并遭受損失的,有權向實施侵權的參展商、展會的主(承)辦單位追索。
1.5如在展會中,參展商在對外交易或銷售商品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會展中心因此遭受損失的,有權向實施侵權的參展商、展會的主(承)辦單位追索。